關于合同效力的主要變化體現(xiàn)于如下幾個方面:
1、減少了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
《民法典》第144、146、153和154條明確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法定事由,即:1.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;2.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;3.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(guī)的強制性規(guī)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;4.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;5.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,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?!睹穹ǖ洹飞Ш螅逗贤ā返?2條第1-4款中“一方以欺詐、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,損害國家利益;惡意串通,損害國家、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;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;損害社會公共利益。”不再為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。該種立法上的變化,體現(xiàn)出了《民法典》鼓勵交易的立法宗旨。
2、對可撤銷規(guī)則進行了變更
《民法典》第147-151條明確了合同可撤銷的五種法定事由,即:1.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;2.一方以欺詐手段,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;3.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,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,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;4.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,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;5.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(tài)、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,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。
《民法典》對《合同法》中第54條的規(guī)定的可撤銷事由拆分、細化并進行了相應修改,取消了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的權利,刪除了“乘人之危”的可撤銷情形、增加了第三方脅迫、欺詐的可撤銷情形。同時,《民法典》第152條對《合同法》第55條的撤銷權除斥期間也進行了相應修改。相比于《合同法》中的規(guī)定,《民法典》對不同的撤銷事由規(guī)定了不同的撤銷權除斥期間,其中還明確了撤銷權的最長除斥期間起算標準為客觀標準,即自民事法律行為發(fā)生起5年。
3、無權處分的合同有效,但無權處分人應承擔違約責任
《合同法》第51條規(guī)定,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待定,此次《民法典》第597條規(guī)定:“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(zhuǎn)移的,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。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禁止或者限制轉(zhuǎn)讓的標的物,依照其規(guī)定。”實際肯定了無權處分合同的有效性,并與《民法典》第311條的善意取得制度相銜接,更有利于鼓勵交易、維護善意買受人的利益。
4、“登記”不再作為合同生效要件,經(jīng)批準生效的合同未批準前,報批條款單獨生效
《民法典》第502條是有關于合同生效的規(guī)范,根據(jù)《民法典》的立法寓意,需登記的合同,未經(jīng)登記不發(fā)生物權變動的效力,但不影響合同效力。而經(jīng)批準才生效的合同中,報批條款應相當于合同中的通知與送達、爭議解決等清算條款,該條款因獨立于合同生效,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(xù)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,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(違約責任,包括但不限于繼續(xù)履行、采取補救措施、賠償損失、支付違約金等)。